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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抗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抗8号抗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张某1,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镇赉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张某2,男,195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白城市。申诉人张某1因与被申诉人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洮东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白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白检民(行)监(2016)2208000011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