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海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11刑申22号段海光:你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浠水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2)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118号刑事判决,以上述判决认定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认定你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对暴力、威胁所获取的证据未予以排除,你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查明,你参加了以胡翔凌为首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成员固定,且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英山县及其周边、邻近地区,称霸一方,为所欲为,并对上述地区的“赌博业”实施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一审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亦有你的供述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你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申诉认为原审一审及本院二审判决没有认定你从轻、减轻情节的问题,经查,你交代共同犯罪中作案工具的来源,属于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原审一审及本院二审判决对此未认定你从轻、减轻的情节并无不当;关于你申诉认为公安机关有暴力、威胁所获取的证据法院未予以排除的问题。首先、证实你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亦有你的供述在卷予以印证,其次,侦查机关所获取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你无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在取证时采取了暴力、威胁的手段,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及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你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