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春秀与被执行人苏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秀,苏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0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秀,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苏宾,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60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秀与被执行人苏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6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唐天成执行��员许礼斌代理审判员 谢世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洪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