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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子龙与满洲里市卖醉酒庄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龙,满洲里市卖醉酒庄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697号原告:张子龙,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满洲里市卖醉酒庄,经营者陈晓军,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北区。原告张子龙与被告满洲里市卖醉酒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张子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子龙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张子龙负担。审判员  张永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燕华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