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沈家权、张三春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家权,张三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517号申请人:沈家权,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张三春,女,汉族,1991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申请人沈家权与被申请人张三春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三春名下银行存款210122.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三春名下银行存款210122.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沈家权名下宝来牌(车牌号为豫C×××××)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