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清华与思彩霞、高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华,思彩霞,高占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739号原告张清华,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3年1月9日,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思彩霞,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2年4月6日,汉族,个体。被告高占发,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1年01月06日,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华诉被告思彩霞、高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华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清华撤回对被告思彩霞、高占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清华负担。审判员 南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