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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清华与思彩霞、高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华,思彩霞,高占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739号原告张清华,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3年1月9日,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思彩霞,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2年4月6日,汉族,个体。被告高占发,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1年01月06日,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华诉被告思彩霞、高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华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清华撤回对被告思彩霞、高占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清华负担。审判员  南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