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代成贵、淡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成贵,淡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代成贵,男,1957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淡华成,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代成贵、淡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0005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51573.9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代成贵、淡华成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被执行人代成贵、淡华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康晓刚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