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沈钟浩、强瑞敏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沈钟浩,强瑞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沈钟浩,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强瑞敏,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沈钟浩、强瑞敏借款合同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第4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以(2017)陕0103执18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钟浩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南侧世家星城国际公寓(无界)第2幢1单元18层11803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100102002-6-1-2-11803-1),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钟浩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南侧世家星城国际公寓(无界)第2幢1单元18层11803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100102002-6-1-2-11803-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