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信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灿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73号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信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锋。委托代理人:张祖达。被保全人:梁灿荣。案外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婉贤。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信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梁灿荣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信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总价值为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案外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信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信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区洁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惠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