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04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与何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何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028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中路247号。负责人:张传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男,汉族。被告:何湘,男,汉族。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与被告何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湘蓉人民陪审员  石凤姣人民陪审员  赖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