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法旺、天津龙泽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法旺,天津龙泽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765号申请执行人张法旺,男,汉族,1965年4月7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天津龙泽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江源道4号126-9(集中办公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张法旺与被执行人天津龙泽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59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765号。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2月21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天津龙泽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个但存款不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财产。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停止办理一切业务,公司无人办公,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不足,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76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树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