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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神木农商行与李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华,扬招小,李建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80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军,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建华,男,196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扬招小,女,196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建荣,男,196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华、扬招小、李建荣、刘秀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乔春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虎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