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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14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在天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在天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在天,刘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499-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理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在天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西张村。法定代表人:许在天,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在天,男,1969年2月2日出生,山东在天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淄博市淄川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翠芳,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现下落不明。本案在执行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山东在天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在天、刘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立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