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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8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孝云、赵佳敏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孝云,赵佳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261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27号。负责人:陈静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媛,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孝云。被申请人:赵佳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张孝云、赵佳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云、赵佳敏名下银行存款371764.58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孝云、赵佳敏名下银行存款371764.58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378元,由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卑英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青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