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丁瑞中与邓梅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2017民特30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瑞中,邓梅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特30号申请人:丁瑞中。被申请人:邓梅英。诉讼代理人:丁瑞华。申请人丁瑞中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邓梅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邓梅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均为母子关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2013年患上老年痴呆症,近年脑萎缩日益严重,严重时不认识自己的子女,被申请人因老年痴呆症而在2013年、2015年撞伤和摔倒,并于2015年在广州友好老人护理院进行护理治疗,期间仍偶有不认识自己的亲人。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儿子丁瑞华,即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同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申请人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进行法医××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7年2月6日作出中大(精)鉴字第J2016455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邓梅英患阿某(老年型),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邓梅英经鉴定机构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丁瑞中作为被申请人邓梅英的儿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邓梅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由其作为被申请人邓梅英的监护人,被申请人邓梅英的儿子丁瑞华表示同意,故申请人丁瑞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邓梅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丁瑞中为被申请人邓梅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卢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本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