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向祖朝与向玉芹、谭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祖朝,向玉芹,谭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向祖朝,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向玉芹,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谭艳,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申请执行人向祖朝与被执行人向玉芹、谭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0)秭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祖朝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祖朝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527执3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辉审判员 邓永红审判员 郑 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卫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