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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艳平、李文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平,李文芳,赵红英,燕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696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平,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文芳,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红英,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燕广敏,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杨艳平与被执行人李文芳、赵红英、燕广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文芳、赵红英、燕广敏的银行存款6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