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恢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艳平、李文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平,李文芳,赵红英,燕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696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平,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文芳,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红英,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燕广敏,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杨艳平与被执行人李文芳、赵红英、燕广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文芳、赵红英、燕广敏的银行存款6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