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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凤华与伍贤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华,伍贤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吴凤华,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伍贤合,男,1978年7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凤华与伍贤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吴凤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274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66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执行费2699元伍贤合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59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