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立新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保25号申请人: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友谊县友谊镇邑娄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晓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雷,系该公司兴盛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郭立新,男,54岁。申请人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2民初4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6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郭立新在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2288809300064567帐户内存款374,726.6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保全事项己全部实施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