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沈某某,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某某银行存款38743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