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毛树明与吉林省吉海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树明,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82号申请执行人:毛树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毛树明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镇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了镇劳人仲案字(2016)146号调解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镇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执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