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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5执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邸国媛与任瑞军、任慧艳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某,任某,任慧艳,段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00010号申请执行人邸某,武川县西乌兰不浪中学学生,住内蒙古武川县。法定代理人:武某(系邸某之母),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被执行人任某,武川县西乌兰不浪中学学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被执行人任慧艳(系任某之母),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段美俊(系任某之父),农民,现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本院在执行邸某、武某申请执行任某、任慧艳、段美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某、任慧艳、段美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邸某、武某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海审判员  郝光明审判员  梁利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