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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诉兰州万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兰州万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299号原告: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某某,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万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岩某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万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来掌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