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永宏与刘彩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宏,刘彩萍,张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宏,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刘彩萍,女,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张步强,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张永宏与刘彩萍、张步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永宏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彩萍、张步强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永宏案件款4万元及利息6225.9元。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彩萍、张步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77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3日被执行人刘彩萍、张步强与申请执行人张永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即由被执行人刘彩萍、张步强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永宏20000元,从2017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永宏3000元,直至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刘彩萍、张步强承担;申请执行人张永宏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并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刘彩萍、张步强交纳了案件受理费477元、执行费200元。2017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张永宏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