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116顾彩琴与瞿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彩琴,瞿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1116号原告:顾彩琴,女,1970年2月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瞿峰峰,男,198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彩琴诉被告瞿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彩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彩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彩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彩琴负担。审 判 长 施恩银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黄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