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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581号原告: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向家湾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9255735R。法定代表人:黄芳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陈继红,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53号重百休闲广场6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5YE023。法定代表人:聂金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4.00元,减半收取54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生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