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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0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星光天地分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星光天地分公司,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232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星光天地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42887401。负责人:游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镜杰,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川路9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8080103G。法定代表人:吕金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军,该公司员工。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星光天地分公司、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2017年6月19日,原告况力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况力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