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宽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宽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宽勇(绰号大眼),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2月1日被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于2016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宽勇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燕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宽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梁宽勇与廖某、刘某(均己判刑)、以及“老零头”、“小兰”(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后,由“小兰”引诱被害人吴某至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一巷27号302房A房内嫖娼,梁宽勇在楼下看风并通知廖某、刘某、“老零头”等人。之后,廖某、刘某及“老零头”假冒警察到该房内以查处嫖娼为由向吴某索要现金人民币40000元,并要求其回家取存折后到银行取款,期间,廖某准备前往收钱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梁宽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宽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苏某的证言,同案人廖某、刘某的供述,被告人梁宽勇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住宿登记表,通话清单,手机信息截图,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书证材料,现场勘查笔录、作案现场及辨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宽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梁宽勇曾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庭审时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预交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正确,但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宽勇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兆雄审 判 员 冯权胜人民陪审员 莫文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嘉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