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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执2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许文漪、赵有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漪,赵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6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文漪,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被执行人赵有根,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许文漪与被执行人赵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有根支付申请执行人123092.67元,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其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未查询到相关财产;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其下落,并于2017年5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执行措施;另外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于2017年6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265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鲍玉庆代理审判员  程计钦执 行 员  冯 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童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