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白风胜与佟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风胜,佟五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1民初2675号原告:白风胜,男,1955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佟五龙,男,1968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白风胜与被告佟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风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五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风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佟五龙给付借款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佟五龙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8日,被告佟五龙从我处借款7000元,当时被告佟五龙为我出具欠据一枚,约定于2015年12月1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佟五龙均以种种理由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白风胜向本院提供的一枚欠据在卷佐证,该枚欠据能够证明被告佟五龙从原告白风胜处借款7000元的事实,本院对该枚欠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佟五龙向原告白风胜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佟五龙应按约定给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白风胜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佟五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白风胜借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佟五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苗布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