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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财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广永与刘现宾、武张爱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广永,李广永之妻王美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申请人刘现宾驾驶武张爱所有的冀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刘现宾,武张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268号申请人李广永,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全,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现宾,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被申请人武张爱,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址同上。申请人李广永之妻王美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申请人刘现宾驾驶武张爱所有的冀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美丽死亡。为防止被申请人刘现宾、武张爱转移财产,申请人李广永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现宾驾驶武张爱所有的冀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广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现宾驾驶武张爱所有的冀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仇 星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