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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刘明辉、孙淑秋、裘志仁、王彦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刘明辉,孙淑秋,裘志仁,王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6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陈春,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喜强,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明辉,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孙淑秋,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裘志仁,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王彦海,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明辉、孙淑秋、裘志仁、王彦海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彭玉波审判员  李雨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索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