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633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瑞昌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瑞昌轴承有限公司,施汉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33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礼,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浙江瑞昌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施汉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施汉章,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瑞昌轴承有限公司、施汉章(2016)浙0282民初486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瑞昌轴承有限公司、施汉章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浙江瑞昌轴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周巷镇陈家村(现平王村环城北路381号)的商业金融用途商业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受偿6744032元。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浙江瑞昌轴承有限公司、施汉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浙江瑞昌轴承有限公司、施汉章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