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肖景丁与庄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景丁,庄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563号申请执行人:肖景丁,男,1984年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庄苗苗,女,1989年6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原告肖景丁与被告庄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81执45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晋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