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朴成浩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抢劫、强迫交易、窝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朴成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746号罪犯朴成浩,男,1981年7月27日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以(2013)延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朴成浩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抢劫、强迫交易、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朴成浩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朴成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2万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朴成浩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