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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行审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569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与石家庄辰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公路管理处,石家庄辰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9行审569号申请人苏州市公路管理处,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处长。委托代理人杨晓,苏州市吴江区公路管理处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石家庄辰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54号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建锡,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于2016年9月18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苏交路罚字[2016]2854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石家庄辰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冀A×××××)1、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60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于2017年6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公路管理处申请执行的苏交路罚字[2016]2854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栋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