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昌菊与陈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菊,陈立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289号原告李昌菊,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当阳市。被告陈立新,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当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菊与被告陈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菊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立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昌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菊撤回对被告陈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昌菊负担。审判长  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