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昌菊与陈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菊,陈立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289号原告李昌菊,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当阳市。被告陈立新,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当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菊与被告陈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菊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立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昌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菊撤回对被告陈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昌菊负担。审判长 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