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孟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雨,付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孟雨,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李喆,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付建海,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孟雨与被执行人李喆、付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9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付建海、李喆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返还孟雨借款本金三十万元。二、付建海、李喆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孟雨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的利息五万四千元。三、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孟雨负担(已交纳)。权利人孟雨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喆名下的车牌号为×××机动车档案,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李喆名下的的位于北京市丰台���亚林西居住区一期(0501-613)二类居住用地613-12限价商品房住宅楼22层×××号房屋。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喆、付建海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李喆、付建海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孟雨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喆、付建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孟雨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6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 秀 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 海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千 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