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小勇、周勇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小勇,周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监1号原审原告:周小勇,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原审被告:周勇,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原平坝县)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原平坝县。原审原告周小勇与原审被告周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院 长 李朝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