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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劲龙贸易有限公司、李翠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四川劲龙贸易有限公司,李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负责人陈祖超。被执行人四川劲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浑桃。被执行人李翠英。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劲龙贸易有限公司、李翠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承担保证责任给付45800元费用等款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劲龙贸易有限公司、李翠英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本案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给付45800元费用,被执行人四川劲龙贸易有限公司、李翠英尚欠申请执行人45800元费用等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章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