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崔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933号原告:崔某,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葛某,女,汉族,1981年3月20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崔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葛某。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住址不祥,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甄胜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