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臧广兵与崔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广兵,崔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637号原告臧广兵,男,汉族,1969年11月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崔金锋,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广兵诉被告崔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臧广兵于2017年6月1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臧广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广兵撤回对被告崔金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臧广兵负担。审判员 刘瑞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清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