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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81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阳春市金锁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战、陈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春市金锁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陈战,陈冰,林振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1312号原告:阳春市金锁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绵登新城十三区A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0666953358。法定代表人:刘贻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向荣,男,户籍住址:阳春市,由阳春市河西街道泰安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一:陈战,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被告二:陈冰,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第三人:林振宇,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原告阳春市金锁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战、陈冰、第三人林振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阳春市金锁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春市金锁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春市金锁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阳春市金锁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阳春市金锁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不予退回)。审判员  龙旋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