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周庆余、蓝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余,蓝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周庆余男,1965年3月3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蓝敬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蓝敬的存款(收入)人民币773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永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