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彩虹、王超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彩虹,王超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116号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玉涛,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登封市,系该单位职工。被告:牛彩虹,女,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王超锋,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登封市。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彩虹、王超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玉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彩红、王超锋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牛彩虹、王超锋(夫妻)偿还贷款本金24.81万元及利息;2、依法拍卖、变卖被告牛彩红抵押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牛彩虹继续清偿;3、依法判令被告王超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1月6日,被告牛彩红在我行贷款35万元,期限2年并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经对此催要,被告未付。被告牛彩虹、王超锋未到庭、未答辩。本案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2014年11月6日,被告牛彩虹向原告贷款35万元,并以自己位于郑州市××××号的房产作为抵押,被告王超锋作为被告牛彩虹的配偶,在借款抵押及还款事项中,均作以承诺;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部分贷款,至今仍下欠24.81万元未付;被告王超锋在被告牛彩虹贷款时为其担保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彩虹、王超锋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4.8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郑州市二七区苑陵街16号-1层0308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10××42)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22元,减半收取2511元,由被告牛彩虹、王超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令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