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3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3599号原告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国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昀,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郑洋。原告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订立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上海市宝山区大华路XXX号房屋,工期为2015年12月5日至2016年1月15日,合同价款为1,297,31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施工,被告按约支付了前三期工程款。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工程尾款64,866元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4,866元。被告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装修大华路XXX号商铺,承包范围为装饰、机电安装,工期从2015年12月5日至2016年1月15日,合同价款为1,297,315元;合同签订支付首付款518,926元,隐蔽工程验收后支付454,060元,完工移交现场后支付259,463元,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星期支付64,866元;工程保修期为1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6年3月18日,被告在原告发出的征询函(附未付工程款列表)上盖章确认,征询函内容为截止2016年3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6,142,177元,其中包括了系争工程欠款64,866元(列表第51项)。以上事实,有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征询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理应恪守。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为1年,工程款保修期满后一星期支付尾款64,866元。被告于2016年3月18日确认还欠原告系争工程款64,86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符合约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8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1元,由被告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利民人民陪审员  季永花人民陪审员  时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