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海燕、胡展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燕,胡展超,高正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79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东上街**幢**号。被执行人:胡展超,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焦岩村江滨路**号。被执行人高正雪,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焦岩村江滨路**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与被执行人胡展超、高正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02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7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建 富执行员 林 向 荣执行员 洪 明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