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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胡灵坤与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灵坤,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远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524号原告:胡灵坤,女,1954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成,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30812048。法定代表人:郭远强。被告:郭远强,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胡灵坤与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胡灵坤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灵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灵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灵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灵坤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孟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