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监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郑洪才与河南省开封腾飞造纸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洪才,河南省开封腾飞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43号申请执行人郑洪才,男,住杞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开封腾飞造纸厂,住所地:杞县平城乡。杞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郑洪才申请执行河南省开封腾飞造纸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4)杞法执字第170号。因该案超六个月未执结,且和本案相关的案件,执行法院已移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了便于该案执行,现执行法院报请本院指定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执行法院的请示符合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杞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郑洪才申请执行河南省开封腾飞造纸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任伟兵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仁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