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8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月飞申请被执行人李常英、XX、李昌军、武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飞,李常英,XX,李昌军,武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8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刘月飞,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白镇党校。被执行人李常英,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文卫路东街20号。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电力家园。被执行人李昌军,男,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向阳小区。被执行人武师,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出生,现住兴和县赛乌素乡李茂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6)内0928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常英、XX、李昌军、武师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常英所有的车牌号蒙JF88**号丰田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常英所有的车牌号蒙JF88**号丰田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艳 来源:百度搜索“”